中国传统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澳门武术总会段级考评中心 传统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传统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
澳门武术总会段级考评中心
传统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传统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传统武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结合传统武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澳门武术总会段级考评中心负责裁判员的注册审批;各国一级单位会员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裁判员的管理。
第三条各国一级单位会员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本拳种的竞赛裁判工作;
(2)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3)对传统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4)对传统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5)接受传统武术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6)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2)严格遵守《传统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努力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参加传统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裁判任务;
(5)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中级、三初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七条澳武段考评中心负责裁判员的审批和注册。一级单位会员申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
第八条初级裁判员通过本拳种的考评后可以担任本拳种的比赛执裁工作。满一年,两次参地区性传统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一次国际传统武术比赛中任裁判员及获得相应的传统武术段位;精通传统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掌握传统武术竞赛编排方法;可以申报中级裁判员。
第九条任中级裁判员满二年,三次任国际传统武术比赛裁判员或在本国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传统武术竞赛裁判工作能力的,可以申报高级裁判员。
第十条裁判员具有特殊贡献的,从事传统武术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一条“荣誉裁判员”由各国一级单位会员推荐,澳武段考中心评议批准后,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十二条澳武段考中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裁判员证书。
第十三条晋升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传统武术基本理论、套路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套路竞赛办法;
(二)技术考试:拳术和器械套路;
(三)裁判评分考试:根据运动员现场演练比赛套路或技术录像进行评分和分析。
第五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四条裁判员须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时注册。
第十五条澳武段考中心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查和注册。
第十六条各级裁判员每年注册一次,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
第十七条注册年龄为男子60周岁以下、女子5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参加注册的裁判员必须详细填报由澳武段考中心印发的《传统武术裁判员注册登记表》,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第十九条参加由澳武段考中心举办的裁判员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注册一次;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二十条裁判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参加传统武术比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与聘请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参加由澳武段考中心主办的国际传统武术比赛的执行裁判员,不得低于中级。
第二十三条澳武段考中心主办的传统武术比赛执行裁判员,由澳武段考中心选派与聘请。
第二十四条澳武段考中心应当在比赛开始前30天通知各拳种选派裁判员,各单位须按要求选派相应数量和级别的裁判员。未按期报送的,取消该单位的裁判名额。各拳种推荐名单必须经澳武段考中心同意,才能参加本次比赛临场执裁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国传统武术比赛裁判员的选派与聘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应邀参加各种武术赛事裁判工作的,须报请澳武段考中心批准。
第二十七条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施行封闭式管理制度。总裁组负责裁判员赛前培训和考核。比赛开始前30分钟内,抽签确定执场裁判员。国际重大传统武术比赛实行执场裁判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澳武段考中心至少每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每三年复考一次,复考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复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取消裁判员的称号。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奖励
(1)在比赛裁判工作中,模范遵守有关规定,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澳武段考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2)积极进行传统武术竞赛制度、裁判法、器材及竞赛规则研究,对传统武术竞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澳武段考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3)澳武段考中心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传统武术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一次,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对裁判员的处罚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一)裁判员参加未经澳武段考中心批准的比赛裁判工作,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
(二)赛区处罚规定:
1.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2.赛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3.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4.在执场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劝告;两次劝告,给予警告,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警告,即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资格,并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5.偏袒或压制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暂停注册一次。
6.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裁判长的决定,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意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给予警告,撤销技术等级称号。
7.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误、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赛场处罚程序
(1)对裁判员的劝告、警告由裁判长执行;2次警告需经总裁判长同意。
(2)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
(3)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一级单位会员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内容由澳门武术总会段级考评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武术总会段级考评中心
2025年8月18日